“日本外观|日本外观设计|日本外观专利|日本外观注册|申请日本外观|注册日本外观|在日本注册外观|在日本申请外观|在日本申请专利|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参数说明
申请地区: | 国外 | 业务类型: | 申请 |
事由: | 日本外观专利注册|日本工业设计注册|在日本注册外观|外观在日本注册|日本外观注册 | 国家: | 日本 |
事项: |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代理|日本专利代理|深圳专利代理公司|广东专利代理公司|国际专利代理|深圳专利代理 | 类型: | 外观|外观设计|工业设计|外观专利| |
有效期: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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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观专利申请指南
(1)希望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者,必须填写具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并附上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图纸,呈报专利厅长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或者住处,如果是法人则为代表人的姓名: 一、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二、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三、图案设计创作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住处;
四、有关图案设计的物品。
(2)在通商产业省另有规定时,则可以呈报能够表现图案设计的照片、雏形或者样品,以代替前款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图纸。在这种场合,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照片、雏形或者样品的区别。
(3)拟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为类似自己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的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其已经注册的图案设计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图案设计申请书的号码。
(4)在该图案设计所属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只靠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图案设计物品的记载或者申请书上所附的图纸、照片或雏形不能理解该图案设计的物品质料或者尺寸以致不能辩明该图案设计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该图案设计物品的质料或者尺寸。 (5)图案设计物品的形状、花样或者色彩,基于该物品的功能而有变化时,就其变化过程前后的该形状、花样或色彩或者将它们结合起来的工艺设计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情况并说明该物品的功能。
(6)按照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呈报的图纸、照片或者雏形涂上图案设计的彩色时,对于白色或者黑色的任何一色可免涂彩色。 (7)根据前款规定而免涂彩色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以注明。
(8)根据第一款规定呈报的图案纸上记载的图案设计或者根据第二款规定呈报的照片或雏形上表现图案设计时,如果该图案设计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是透明的,则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一次)
专用实施权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专用实施权者或通常实施权者,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是利用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注册图案设计或类似的图案设计、专利发明或注册专利实用新设计时;或者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权中有关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部分,是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或商标权或者与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产生的他人著作权相抵触时,作为营业,不得实施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
(2)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专用实施权者或通常实施权者,类似其专利注册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为利用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注册图案设计、专利发明或者专利注册的实用新设计时;或者在其图案设计权中有关类似专利注册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部分,是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申请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或商标权或者与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产生的他人著作权相抵触时,作为营业,不得实施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
视为侵权行为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对于侵犯自己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或有可能侵犯者,可以请求停止其侵犯或预防。
(2)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请求时,可以请求废除构成侵犯行为的物品、排除供侵犯行为使用的设备,以及其他需要预防侵犯的行为。
(3)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请求保密的图案设计的有关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关于其图案设计,为记载第二十条第三款各项所列事项的书面图案设计,出示办理的专利厅长官证明,如果不是在警告之后,则不得根据第一款规定进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