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酸枝木家具标识的共识如下:
一,强调规范红木家具销售,必须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81-1996《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正确填写物价标签.引导消费者购买红木家具时要明确材质,更应注重红木家具的工艺和质量,倡导标识填写材质标明到红木“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和处理红木家具材质投诉时,依据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上海币有法定资职部门的家具检验报告为准,院校及外省市检验报告可作技术参数,如有争议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红木类树种繁多,由于地域,土壤,环境等因素及树木生长过程及断面表现不同,质检部门对大面积或具有显著特征的木料容易鉴定,但对于上了色或做成家具后的木料就很难区分红木类以下的种名.对此,质检部门认为就酸枝木类的家具(交趾黄檀除外)材质检验报告只写类和区域产地,不作树种,具体到某国家产地的报告.
四,为了更好地做到信息互通,协会拟在红木专业委员中,建立行业红木材质评估小组,在有关部门和质监站的指导下,及时沟通信息,反映问题,提出促进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
五,逐步建立协会和质监,消保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议题机制,共同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扩大内需促进市场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