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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出台新规定规范消防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9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  近日,山西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实际,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运城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旨在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监督”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进与加快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规定》包括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运城出台新规定规范消防安全   近日,山西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实际,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运城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旨在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监督”规范化管理机制,推进与加快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规定》包括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基础档案、消防经费保障、消防检查考核与奖惩14项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基础档案、消防经费保障、消防检查考核与奖惩十四项主要内容。
  
  《规定》要求各行业、系统要定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对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此外,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职责依法审核,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原批准的部门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行业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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