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仪器仪表 » 正文

首个塑化剂标准 别只是一种心理安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77
核心提示:  6月10日,国家认监委紧急批准并委托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起草《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日前,这一行业标准得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后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对食品中添加塑化剂进行全面检测。(7月7日《京华时报》)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首个食品塑化剂标准的速度的确够快,但究竟带给民众的是一种心理安慰,还是可预期的执行效果,目前依然是未知数...
  6月10日,国家认监委紧急批准并委托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起草《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日前,这一行业标准得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后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对食品中添加塑化剂进行全面检测。(7月7日《京华时报》)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首个食品塑化剂标准的速度的确够快,但究竟带给民众的是一种心理安慰,还是可预期的执行效果,目前依然是未知数。食品安全标准当然要与国际接轨,但监管力度更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如果没有监管,再先进的塑化剂标准都是浮云。
  
  监管应当分为三个层面:按照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监管主体将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与此同时也掌握了相应权限,那么谁来负责首个塑化剂标准的全面推行呢?如果是继续维持以往九龙治水的方式,必然会造成执法界限不清晰,就会存在“不出事谁都在管,一出事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建议将执法权限集中于某个部门,既利于提升执法的专职化程度,也方便上级部门的督责到位。
  
  没有威慑力的法律如同一张废纸,这话虽然偏激却不无道理。民众之所以敬畏法律,在于法律所拥有的问责刚性,如同树立了一根一触即伤的高压线。以往许多法律为什么难以转化为现实制约?就在于制定的违法成本过于低廉,以至于成为利欲熏心者安心违法的反向诱导。不再让这样的制度反讽出现在首个食品塑化剂标准的落实上,就必须迅速完善相关法律问责,不仅要让违法者接受倾家荡产的经济处罚,更面临锒铛入狱的刑事责任。
  
  我们常说的一个制度悖论即所谓“谁来监督执法者”,映射出公权力一旦被滥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甚至会远高于普通民众。无论是执法者日常有法不为、监管形同虚设,还是更进一步地内外勾结、用权力为违法者提供保护伞,提供利益寻租,实际上都是缺乏权力监督所造成的后果。
  
  几乎每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暴露出渎职腐败问题,都牵出一大批官员。正是小至菜市场的猪肉质量检验,五块钱就能买个合格公章的“小腐败”,大至前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某些高官被利益集团收买、在食品安全立法上为虎作伥的大案要案,都集中体现出当下的权力制约机制依然远远不够完善,民众、舆论等异体监督至今没有被充分赋权。仅仅局限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则偏软偏弱,甚至出现了被免职官员短期内复出的怪象,根本不足以对行政违法责任者造成任何法律威慑。
  
  曾经有民众感慨,在某些领域行政监管者的日子太好过,平时坐在办公室里,什么事情都不用管。一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么对上级安排的运动式任务应付了事,要么倒霉被查了个现行,即便被撤职查办,过不了多久又是一个复出的“好汉”。这话形象地反映出权力责任的严重不对等,让监管防线很容易就沦落为供违法者自由出入的制度后门。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危机面前,我们究竟缺什么?不是制定理论上看似完美无缺的标准、法规,而是将监管权责具体化为日复一日的细致执行、严密到位,是“纳税人意志”在督促公务员履责上的无孔不入,而不是像今天这样,受害的总是民众,连最基本的事后受害者法律维权都难以成行。没有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管,再好的塑化剂标准都是浮云。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