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这是国务院13部门今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中明确表示的。
由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以及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国务院13部门称,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要求,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在整合中,如发现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将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13部门要求,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