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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进入能源领域需跨四道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虽然燃起民营企业参入能源行业的热情,但是尚需理顺几个问题。      自小岗村燃起的那场改变中国命运的改革开始,在中国永远不会缺乏改革方面的话题,能源领域也不例外,比如现在热炒的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话题。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给这个《意见》起了一个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虽然燃起民营企业参入能源行业的热情,但是尚需理顺几个问题。
  
  自小岗村燃起的那场改变中国命运的改革开始,在中国永远不会缺乏改革方面的话题,能源领域也不例外,比如现在热炒的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话题。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给这个《意见》起了一个形象的名字—“36条”。5年以后“新36条”横空出世,《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2012年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及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炼油等领域将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更加明确地提出民间资本可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这虽然比以前有了进步,但要真正实施却非朝夕就能开花结果。
  
  要真正推进改革,必须理顺几个关键的问题。
  
  其一,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就必须要改革审批环节,审批的门槛要放低,审批的程序要简化。
  
  有人会问:石油天然气是国家的重点支柱产业,审批门槛放低会不会有大量不具实力的民企进入,并造成市场无序竞争?笔者倒认为,高门槛反而是阻碍石油天然气领域难以市场化的主要原因。拿页岩气为例,政府早就出台政策鼓励民企进入页岩气开采领域,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听说有民企在页岩气开采方面取得多大的成果,造成这样原因之一就是审批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事实上只有几大国企拥有许可证,并且获得开发资质的条件十分模糊。许多中小企业连如何达到申请资格都不是很清楚,何以获得开采许可证。
  
  其二,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就要改革现在的能源价格形成体系。
  
  目前中国大宗的能源产品依然是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价格由政府管制不能跟市场接轨,必然的后果就是营利能力存在太多的不可确定性。还是以页岩气为例,天然气在中国目前尚没有实现价格的市场化,也没有相应的金融产品管理风险。虽然天然气价格改革已经在个别省份试点,天然气现货交易已经于7月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正式上市,但天然气的定价目前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民营企业要进入天然气或页岩气开采领域,产品价格无法跟市场接轨,没有风险的可控性,没有盈利的保证,自然没有参与开发的积极性,毕竟投资都是要考虑盈利的。
  
  其三,要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炼油产业,需要改革几个关键领域的政策,比如原油进口政策。原油进口虽然数次改革,但实际仍未放开。这实质上卡死了民营地方炼油厂进口原油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炼油产业,但又不从源头上解决原料问题,无疑是变相增加入行门槛。
  
  最后,要鼓励民间资本可以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就要改革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民企的产权如何确定、如何保护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民资参与大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产权的问题需要划分清晰。前几天重庆涪陵区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其中“加油加气站的有效期为30年,经营期满政府无偿收回”的政策引起一片哗然。类似此类问题不从法律层面解决,民资参与大型项目就会十分的谨慎。
  
  因此,要从根本上推动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除了中央层面出台好政策外,更需要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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