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涉案产品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将继续有效。
1993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00.199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44.66%。2009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10年11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1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00%~53.65%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