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建设了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和涉外建筑,应急照明的作用日益突出,引起了消防部门、设计单位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还缺乏完善而详尽的标准、规范,《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民标》)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工标》)都只有很原则的规定。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发布了《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标准,总结了我国的经验,对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就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应急照明的名称和分类
从五十年代始,我国一直沿用“事故照明”这个名词。为了和CIE和英美等国通用的“Emergency Lighting”这个词接口,并考虑到更为确切,更符合实际,九十年代初颁布的《民标》、《工标》,都使用了“应急照明”。名词的变化,也伴随着内容、技术要求的某些变化。例如,过去的事故照明分为两类,即疏散用的和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而新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安全
照明、备用照明。这种分三类的方法是和CIE的《建筑内部应急照明指南》一致的。然而各国的分类也不统一,如荷兰和CIE相同;美国《人身安全法规》则分为四类,即疏散照明分为两类,因此,和CIE的分类比较接近;而前苏联和美国规范仍是分为两类;
从这两年了解的情况看,有些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特别是疏散照明的作用。疏散照明的功能,应为疏散通道提供向出口方向行走所必须的照度,并应清楚地标志出口位置。根据这些功能,疏散照明友应分为两种类别:一是疏散照明等——为疏散通道提供必要的照度;二是疏散标志灯——为标志和指示出口之用。这两类灯的作用不同,灯的形式、安装位置都不同,不能混淆。尤其是,还有很多国际上通用的表达方式和技术要求,不可随意应用。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新的《民标》及《工标》对照度有原则性规定。设计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应急照明照度大多数比较低,均匀度一般不高,平均照度与最小照度相差甚大;另外,要求整个场所还是某些部分、区域,具有规定照度,也不大相同。
照度高低,除视觉条件外,还同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能源条件相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时可降至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用荧光灯时不小于2Lx),而CIE规定不低于0.2Lx。我国《工标》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不应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两者规定的照度相同,但实际相差甚大,《工标》是使用平均照度,而规定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及美国的规定,建议时间至少应做到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票据制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标》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我认为设计中应考虑以下两条特点,区别对待:
第一是某些特定场所应提高照度,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有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
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变电站等,主要是保证必要的工作和操作部位所需的照度,可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这两项标准在《工标》及《民标》中均没有规定。根据CIE规定要求说明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电机自起动条件,如使用其它应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工艺生产特点,按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60、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象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包括集中设置的、分区设置的、应急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三种形式;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以至三种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备用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所以,设计时,应统一安排电力设备和应急照明的电源和应急电源,以求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如香港就规定8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发电机组作应急电源;在某些工业生产厂房或通讯、交通秩序也往往是和生产、运行的电力设施需要一起考虑。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需要经常维护检查,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馆,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是一种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供电方式,其各项性能指标都很高,但价格也高,一般应急照明不宜选用。但像计算机站等建筑内已有UPS,且容量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UPS供给本场所内的应急照明是适宜的。中心变配电所设有蓄电池直流屏时,可利用它供给本所内的备用照明。
5、组合电源的应用
同时设置有两种以至三种应急电源,当然可靠性更高,但投资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中采用。一般说,设置几种电源是根据该建筑的生产和消防电力设施要求确定的,专为应急照明设置并不太多。